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九六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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