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原告 鄭辰科 被告 陳進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5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林筱涵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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