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765號原告 趙志達 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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