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16號原告 徐良杰
張順隆 苗培銘 許慈燕 羅碧貞 池昌卿 李明德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36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