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95號聲請人 呂湘瑜 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代理人 呂浩瑋 律師代理人 張晶瑩 律師相對人 呂寶龍 關係人 黃鑾英
呂黎 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 黃寶龍 」之記載,應更正為「呂寶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