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01號原告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君萍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代表人 莊水吉 上列原告因有關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臺北關稅局所為之處分書,處以貨物貨價二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一萬二百零二元,貨物併沒入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台財訴字第○○○○○○○○○○○號訴願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具狀不服,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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