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20號原告 韓佐聰 上原告與被告欣佳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