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46號附民原告 許九云 附民被告 陳明豪 上列被告因刑事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詐欺等罪之刑事部分,已於102年12月
3日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31日宣判,茲原告於同年月1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