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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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用之最新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
四、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書五、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教育支出、醫療支出、交通支出。
五、聲請人應釋明何以膳食支出高達每月15,000元,並應提出聲請人之子在學證明,以及聲請人需固定中西醫之醫師診斷證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其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陳報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八、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九、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