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龍興選任辯護人林永貹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14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龍興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鄭龍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8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