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陳慶恩 被告 林良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