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58號原告NougatLondonLtd.法定代理人HarryRoger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 律師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293元(其中美金56095.85元部分,以起訴日期即民國102年9月17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金兌換新臺幣29.84700元計算,折合新臺幣1,674,2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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