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王銀志 被告 陳顯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