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49號原告 黃美珠
黃宗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 李律民 律師被告 周阿昌
徐添福 徐福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指當事人間本於耕地租佃關係而發生之爭議事件而言,如原告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將該爭議事件移送法院後,主張本於其他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者,即無適用上開規定免收裁判費用之餘地。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兩造間就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內面積0.8305公頃之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之水泥磚造建物、鐵皮棚架鴿舍、水泥地均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上開聲明㈠部分,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免徵裁判費,惟就聲明㈡部分,原告係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即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免收裁判費用,經本院囑託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進行測量,測量結果地上建物、水泥地、車庫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合計1261.74平方公尺,有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07年8月31日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1頁),則聲明㈡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5,48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300元/㎡×1261.74㎡=5,425,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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