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01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
丙○○丁○○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已於民國99年8月11日宣示判決在案。惟被告就原告之請求已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本院前揭判決未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顯有漏未判決之情事,爰依職權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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