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19號上訴人台灣八番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度訴字第191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