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7號原告 陳賢淑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被告即 賴清溪 之繼承人 賴陳嬌雲
賴妙娟 賴妙玲 賴佳仁 賴佳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賴陳嬌雲、賴妙娟、賴妙玲、賴佳仁、賴佳賓為被告賴清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清溪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即民國99年8月16日)死亡,依法其訴訟程序應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明賴陳嬌雲、賴妙娟、賴妙玲、賴佳仁、賴佳賓乃為其全體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佐。是本件應由賴陳嬌雲、賴妙娟、賴妙玲、賴佳仁、賴佳賓為被告賴清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謹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