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2段303巷12號1樓房屋之價值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另於扣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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