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確定在案。另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三年十二月至八十四年一月間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