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三0號
原告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應龍法官楊國精
法官張升星書記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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