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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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五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以裁定命
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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