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建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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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五五號
原 告 乘新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麥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補費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