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3年度港小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港小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玖拾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零
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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