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五八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