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簡字第82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
偵字第三二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九行「二段」二字予以刪除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
、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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