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小調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屏小調字第八六六號
  聲 請 人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 理 人  林博源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巷○○號地下之二,此有其最
新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聲
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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