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補字第一О三號
原 告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蒼
訴訟代理人 郭至平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不
動產不定期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九後段以不動產二期租金之總額
為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