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屏簡字第三二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