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屏簡字第三二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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