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О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六一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藥
丸(MDMA)貳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