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牌照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0001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度抗字第14號確定裁定,視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