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02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裕頡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於民國101年4月2日所為之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61-GH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該違規路口為三民路一段、南屯路一段、三民西路、自由路一段與正福街五條大道之交會處,卻僅設有紅黃綠三時相號誌,未設置左轉燈,亦無設置機車待轉區,騎機車欲轉入正福街,須由慢車道切入快車道,越過對向車道快車道車輛,中間交會大片路地,均無標線,駛經該處之汽機車根本無法適從,徒增生命、財產安全之疑慮,伊前幾日曾遵守號誌綠燈直行三民路,差點與迎面而來之快車道汽車對撞,真是「馬路如虎口」,該路口無疑是臺中市政府設下之「錢坑」;又當日並非闖越三民路直行,而是等待路面淨空時轉入正福街,俟發覺有巡邏車尾隨,而於仁福街停車開單等語。
二、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裕頡於民國101年2月15日21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臺中市○區○○路與正福街路口處,因「闖紅燈直行(三民)」之違規,為警當場舉發。本案經警方函復違規屬實,本站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確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101年2
月15日21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正福街路口處,遇三民路上圓形紅燈亮起,未於停止線暫停,逕行闖越紅燈之違規行為,為異議人所自認(按參諸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及異議人於卷附之臺中市監理站交通違規陳述單及查詢單所述「…只能在三民路紅燈淨空道路…再切入正福街…」等語甚詳),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查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1年3月8日中市警一分交字第1010006372號函及本件裁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且按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外)均應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交通部82年3月27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暨交通部82年
4月22日交路(82)字第009811號函參照,是本件異議人既於三民路紅燈亮起時,逕行闖越紅燈通過路口,無論異議人於通過路口後係左轉正福街或直行三民路,均構成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甚為明確,堪以認定。
㈡異議人雖辯稱該路口未設置左轉燈、亦無設置機○○○區○
於○○路綠燈時騎乘機車左轉正福街,會與對向車道之汽車對撞,為保障用路人之安全,只能在三民路紅燈道路淨空時再切入正福街等語。然異議人如認該路段規劃設計欠佳或路口交通號誌設置不當,自應向交通主管機關反應或表達意見,再由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調整或改善,惟於交通號誌變更或調整前,異議人仍應遵守現有之交通號誌指示,以建立行車秩序及維護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不得依憑一己主觀之判斷,託詞該號誌或標誌設計不良,據以解免違規責任,且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業於101年3月12日以中市交規字第1010006940號函說明:因該路口左轉車與對向車流衝突情形不高,尚未符合設置左轉專用號誌之必要條件,為避免增設時相而降低路口之抒解效率,故未設置左轉專用號誌等情,憑此可認該路口交通號誌之設置尚無明顯違法之情事,況若果真如異議人所言,於三民路綠燈時直接左轉駛入正福街極為危險,異議人亦可繼續向前直行,於其他路口再行迴轉,或先通過路口待轉,再駛入對向之三民路,之後前行右轉進入正福街,自無一定要違規闖越紅燈左轉之理,是異議人所辯,容有誤會,尚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於上揭時、地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甚明。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尚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