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9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90號上訴人旺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山河 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9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02年11月19日提起上訴(見上訴狀上所蓋原審法院收狀章戳,本院卷第11頁),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另有本院於102年12月26日向原審法院查詢之電話紀錄
1件附本院卷第16頁可稽,依首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建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