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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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超統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380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超統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至三行中關於「楊超統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確定,嗣經減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於民國98年7月9日易科罰金釋放,於98年8月29日期滿執行完畢」等語,應更正為「楊超統曾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42號判決分別判處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1月15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8月29日易科罰金出監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楊超統曾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42號判決分別判處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1月15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98年8月29日易科罰金出監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犯罪前科,此有上開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不佳。其僅國中肄業之學歷,家庭經濟勉強維持狀況,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可參,其因貪圖便利,一時失慮,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應予非難。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6條第
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1380號被告楊超統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巷○
號(另案在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超統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確定,嗣經減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於民國98年7月9日易科罰金釋放,於98年8月29日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101年3月30日晚上某時,無故進入 盧光忠 管理位在臺中市○區○○路○○○巷2之2號國軍空軍醫院宿舍4樓空房內睡覺,而無故侵入該建築物。嗣經居住同棟宿舍之 林韻蝶 發現,通知同事 蕭智元 及該宿舍管理員盧光忠前往開門查看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盧光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楊超統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盧光忠及證人蕭智元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檢察官張文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包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