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6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4,4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出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數併完整之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註明何時開始毀諾。
三、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與民事陳報狀中所述之早餐店開張時點不同,應說明自何時起開始自營早餐店,又自營早餐店同時是否仍有臨時打工之收入來源?
四、應請聲請人詳細具體說明早餐店營業狀況及配偶擔任水電工之收入狀況,何時起收入減少,其減少原因為何?
五、應提出房貸繳息清單影本,並說明現是否仍持續繳納中?
六、應說明每月支出扶養費共7,000元之計算方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