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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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8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第10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條例第11條亦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3、5至7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均經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減刑後之刑度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宣示判決筆錄、減刑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核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罪,就已減為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減刑後之刑度,並與附表編號4及編號8所示不應減刑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減刑後刑度)│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11.11至│95.04.07│95.02.13││年月日│95.01.12│95.04.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南投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420號│偵緝字第40號│偵緝字第422號││││││├───┬─────┼────────────┼────────────┼────────────┤││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894號│96年度埔刑簡字第145號│96年度易字第30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5.25│96.06.29│96.07.27│├───┼─────┼────────────┼────────────┼────────────┤││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894號│96年度埔刑簡字第145號│96年度易字第3022號││├─────┼────────────┼────────────┼────────────┤││判決確定││││││日期│96.06.23│96.07.30│96.08.29│└───┴─────┴────────────┴────────────┴────────────┘┌─────────┬────────────┬────────────┬────────────┐│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減刑後刑度)││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3.3月間某日至│96.02.15│95.02.13││年月日│94.03.2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4年度│南投地檢96年度│南投地檢95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158、1159號│毒偵字第300號│偵字第4086號││││││├───┬─────┼────────────┼────────────┼────────────┤││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96年度簡上字第89號│96年度易字第3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7.31│96.10.31│96.10.18│├───┼─────┼────────────┼────────────┼────────────┤││法院│最高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6016號│96年度簡上字第89號│96年度易字第361號││├─────┼────────────┼────────────┼────────────┤││判決確定││││││日期│96.11.08│96.10.31│96.11.19│└─────────┴────────────┴────────────┴────────────┘┌─────────┬────────────┬────────────┬────────────┐│編號│7│8││├─────────┼────────────┼────────────┼────────────┤│罪名│恐嚇取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減刑後刑度)│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05.27至95.05.30│96.05.1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2749號│第983號│││││││├───┬─────┼────────────┼────────────┼────────────┤││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2217號│96年度易字第6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0.22│97.06.27││├───┼─────┼────────────┼────────────┼────────────┤││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2217號│96年度易字第636號│││├─────┼────────────┼────────────┼────────────┤││判決確定││││││日期│96.11.20│97.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