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一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理人 高沛霖
陳光璞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壹佰柒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六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FO┌─────────────────────────────────────┐│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捌仟玖佰零壹元││├────────┼─────────────┼──────────────┤│第一審送達費│壹佰陸拾捌元│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入郵新台幣二││││百八十元,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退郵新台幣一百十二元,共計支││││出新台幣一百六十八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玖仟壹佰柒拾壹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