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九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霧峰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叁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乙○○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㈠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五十萬元,約定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到期日為九十年十二月七日,應按月繳納利息,一期逾期清償即視同全部到期,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於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
之九計算,到期日為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應按月繳納利息,一期逾期清償即視同全部到期,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被告乙○○僅分別繳息至九十年八月六日、同年九月十七日為止,現尚積欠本金七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含約定書)影本二件、戶籍謄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含約定書)影本二件、戶籍謄本二件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七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丑@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F0;~T40;┌──────────────────────────────────────────────────┐│附表│├──┬───────┬────────────────┬──────────────────────┤│編號│借款餘額│利息│違約金│││(新台幣)│││├──┼───────┼────────────────┼──────────────────────┤│一│五百五十萬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七日起清│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元│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九計算;自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計算。│├──┼───────┼────────────────┼──────────────────────┤│二│一百五十萬元│自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九計算;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