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42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H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發回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6年9月9日0時3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前,因有「酒後駕車經測定呼氣酒測值0.54MG/L」之違規,且因其車內後座乘客開啟車門時,與後方駛來之機車發生擦撞,導致機車乘客倒地受傷,經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中縣警交字第H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嗣原處分機關於96年11月5日作成中監違字第裁60-HC0000000號裁決書,以受處分人有酒駕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34500元,並吊扣機車駕駛執照24個月(汽車駕駛執照前已遭吊銷)。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業受緩起訴處分,原處分機關再予裁罰,顯違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先刑法後行政之規定。又案發當時受處分人停車熄火停在路旁白線,會發生與後方機車擦撞之事故,係因乘客 鄭啟周 想下車買東西,此為鄭啟周個人行為,與受處分人無涉,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經查:
(一)本院業調取本件交通事故警卷(包括傷者即機車乘客張秀娥之筆錄、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核閱,並傳訊證人即本件舉發警員 黃厚翰 ,黃厚翰具結證稱:「本件是根據派出所通報96年9月9日0時35分,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前發生交通事故,我就前往現場處理,當時甲○○有在現場,肇事車輛沒有移動,另外肇事的對方機車騎士已經送醫院,現場測繪照相完畢,在查證駕駛人甲○○身分時,發現他身上有酒味,就對他進行吸氣酒精測試,酒測值為0.54MG/L。
當時甲○○是表示他開車到上述事故地點,他將車輛熄火、人尚未下車,他的左後方的乘客鄭啟周就先開車門下車,結果後方駛來的機車煞車不及,撞上左後方車門,因而肇事。本案因為甲○○的酒測值未達0.55MG/L,故未以刑事案件移送檢察官偵辦,只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來開單舉發。事故發生時,甲○○的汽車是違規停放在機車優先道上。」等語,可知本件受處分人確有酒醉駕車之行為,且其當時將車輛違規停放在機車優先道上,造成後方機車煞避不及撞擊其車門而有人員倒地受傷,受處分人之酒駕違法停車行為,確與用路人之受傷有相當因果關係。又本件受處分人既未經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自無所謂一事二罰的問題。受處分人爭辯其無酒駕肇事致人受傷之情形,及已受緩起訴處分,應該一事不二罰云云,並無理由。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汽車駕駛人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原處分機關據此規定裁罰受處分人,原無違誤。惟受處分人之汽車駕駛執照前因酒駕違規,已遭吊銷,此有受處分人汽車駕照基本資料在卷可憑,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受處分人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依法既亦應一併吊銷,故本件違規應已無有效之機車駕駛執照可供吊扣,原處分機關未察,仍裁處吊扣機車駕駛執照24個月,即有未洽。又本件受處分人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駕車上路,應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規定裁罰,原處分機關就此亦漏未併予裁罰。
(三)本件異議人之異議雖無理由,然原處分既有上開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發回由原處分機關再行依法裁決,以為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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