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0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王通顯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八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址設臺中市○區○○路○○○號「國元牙醫診所」之負責人及執業醫師,並與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中央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為中央健康保險局之特約醫院,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原應依實際診療之內容,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給付,然甲○○竟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止,為圖「不實醫療詐領健保醫療費用」,基於反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集合性犯意,明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僅對如附表所示 羅文宏 等九名健保病患,從事如附表之「實際診療內容」欄內所示之醫療內容,竟以前揭健保病患前至國元牙醫診所就醫時所留之健保資料,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不實醫療內容」欄內所示之不實醫療內容,登載於其業務上所做成之病歷表文書上,據以製作不實之中央健保局保險對象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牙醫)電磁紀錄文書檔案,再透過電腦網路連線之方式,按月將該等不實之電磁紀錄文書檔案轉輸至中央健保局申報請領醫療給付而行使之(即採「網路申報」方式),使中央健保局陷於錯誤,依上開不實就醫紀錄給付醫療費用,共計詐領健保醫療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三萬二百三十元,致生損害於中央健保局醫務管理之正確性及各該健保病患等人。嗣經中央健保局於九十六年一月間,會同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審查醫師隨機抽驗,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中央健保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揭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羅文宏、 李仁晃 、 魏雪花 、 陳志平 、 林修傑 、 張文楷 、 林美花 、 郭玉珍 及 劉淑華 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中央健保局牙科患者實地訪視口腔檢查紀錄表、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保險對象IC卡資料查詢表、國泰、大誠、國元牙醫診所病歷表及國元牙醫診所詐領健保醫療費用金額表、醫事機構基本資料查詢、業務訪查訪問紀錄、證人具結文等附卷可稽。綜上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因而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法律適用問題:⑴查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公布刪除,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被告甲○○在特定期間內多次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符合舊法對於連續犯規定強調「概括犯意」及「罪名同一」之主、客觀要件,自得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裁判上一罪。但依新法既已將上開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對於類如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等犯罪型態,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則容待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理由第四點參照)。
⑵而依最高法院八十六年臺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意旨,數行
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屬接續犯之範疇。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惟本案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迄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止,犯行跨越期間將近三年之久,且各次犯行間亦明顯可分而具有獨立性,核與前揭判例意旨所稱「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之特性並不相符,已難認合於「接續犯」之前提要件。
⑶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二號、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六八六號、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參照)。尤其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修正廢止,常業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反覆實施之習慣犯、職業犯,乃有可能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在實務運用上應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以補充解釋方式擴大發展集合犯之概念,對於合乎集合犯或其他包括一罪之情形,認為應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即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而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
⑷準此以言,關於被告「不實醫療詐領健保醫療費用」,其犯
罪型態乃具有反覆性、計畫性、職業性,衡諸該種犯罪之習性及社會常情,本即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乃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且侵害中央健保局同一法益,而屬於集合犯。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延續性之行為,行為人即被告基於反覆實施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不實醫療詐領健保醫療費用之行為,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自無連續犯、牽連犯或併合論罪可言(公訴意旨認應論以牽連犯及連續犯、分論併罰等情,容有誤會)。是本件被告甲○○以「不實醫療詐領健保醫療費用」之時間,係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時間將近三年,另觀之被害人即中央健保局遭詐欺金額筆數近五十筆,顯見被告犯行頻繁、持續進行,在時空上,確具密接關係,且以牙醫診所形式、執行業務方式為之,則被告顯係出於反覆、延續單一之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決意甚明。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犯行應分別論以「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中之「集合犯」型態,均為「包括一罪」,僅各受一次之刑法評價。又是否為集合犯為事實認定問題,本院既認定被告之多次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犯行為集合犯,被告整體行為為「行為單數」之「包括一罪」,而被告最後犯罪時間分別為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已為刑法修正施行後,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按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又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十條第六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甲○○以不實記錄之電磁檔案,透過電腦網路連線之方式,轉輸至中央健保局申報請領醫療給付,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是關於刑法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文書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反覆、延續於病歷及電磁紀錄登載不實醫療內容之低度行為,為進而傳輸行使不實醫療內容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前後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犯行,在時間上及空間上均有緊密之連貫性,犯罪手段相同,顯係基於反覆、延續多次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同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犯行之集合犯意而為,應分別論以集合犯論以包括一罪,均僅受一次刑法評價為已足。被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向中央健保局詐領費用款項,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甲○○為牟取不法之利益,以「不實醫療詐領健保醫療費用」,使被害人即中央健保局受有財產上不利之損害,被害人支出之費用總額尚非甚鉅,此部分溢付之金額,被告業於九十六年六月份請領健保給付中扣還,暨衡酌其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已坦認犯行,頗具悔意,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犯詐欺取財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規定,就被告減刑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國元牙醫診所以不實醫療詐領健保醫療費用金額表┌──┬───┬──────┬───────┬────────┬─────┐│編號│健保之│違規刷卡時間│實際診療內容│不實醫療內容│溢領金額│││對象│││(違規刷卡情形)│(新臺幣)│├──┼───┼──────┼───────┼────────┼─────┤│1│羅文宏│95.11.27│無診療│牙位38牙齒拔牙│500元││││││(已在大誠診所拔│││││││除--虛報拔牙)││││├──────┼───────┼────────┼─────┤│││95.12.4│無診療│牙位18牙齒拔牙│500元││││││(已在國泰診所拔│││││││除--虛報拔牙)││├──┼───┼──────┼───────┼────────┼─────┤│2│李仁晃│95.11.9│無診療│牙位14牙齒拔牙│500元││││││(14牙齒尚在--虛│││││││報拔牙)││││├──────┼───────┼────────┼─────┤│││95.11.10│牙位22、23無填│牙位22、23牙齒雙│1200元│││││補物│面樹脂充填││││├──────┼───────┼────────┼─────┤│││95.11.13│無診療│牙位18牙齒拔牙│500元││││││(18牙齒尚在--虛│││││││報拔牙)││├──┼───┼──────┼───────┼────────┼─────┤│3│魏雪花│95.7.26│無診療│牙位24牙齒拔牙(│500元││││││24瓷製假牙尚在--│││││││虛報拔牙)││││├──────┼───────┼────────┼─────┤│││95.11.9│無診療│牙位13牙齒拔牙(│500元││││││13瓷製假牙尚在--│││││││虛報拔牙)││││├──────┼───────┼────────┼─────┤│││95.11.21│無診療│牙位18牙齒拔牙│500元││││││(18牙齒缺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12.1│無診療│牙位38牙齒拔牙(│500元││││││38牙齒殘根、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12.18│無診療│牙位15牙齒拔牙(│500元││││││15瓷製假牙尚在--│││││││虛報拔牙)││├──┼───┼──────┼───────┼────────┼─────┤│4│陳志平│95.11.22│無診療│全口牙結石清除│600元││││││(未曾去洗牙)│││││││││││├──────┼───────┼────────┼─────┤│││95.11.29│無診療│牙位28牙齒拔牙(│500元││││││28牙齒缺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12.2│無診療│牙位18牙齒拔牙│500元││││││(18牙齒缺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5│林修傑│95.10.19│無診療│牙位45牙齒拔牙(│500元││││││45牙齒尚在、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10.26│無診療│牙位17牙齒拔牙(│500元││││││17牙齒尚在、未去│││││││拔牙--虛報拔牙)│││││││││├──┼───┼──────┼───────┼────────┼─────┤│6│張文楷│94.5.9│無診療│全口牙結石清除│810元││││││(未曾去洗牙)││││├──────┼───────┼────────┼─────┤│││94.5.12│無診療│牙位28牙齒拔牙(│710元││││││28牙齒尚在、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4.5.16│牙位17、16無│牙位17、16、47牙│2010元│││││填補物;牙位│齒單面樹脂充填││││││47銀粉充填│││││├──────┼───────┼────────┼─────┤│││95.2.1│無診療│全口牙結石清除│810元││││││(未曾去洗牙)││││├──────┼───────┼────────┼─────┤│││95.2.2│牙位36、37無│牙位36、37牙齒單│1410元│││││填補物│面樹脂充填││││├──────┼───────┼────────┼─────┤│││95.2.3│無診療│牙位18牙齒拔牙(│710元││││││18牙齒尚在、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3.18│無診療│牙位48牙齒拔牙(│710元││││││48牙齒缺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3.20│無診療│牙位11、21牙齒拔│2010元││││││牙(11、21牙齒瓷│││││││牙冠、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3.21│無診療│牙位38牙齒拔牙(│710元││││││38牙齒尚在、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3.22│無診療│牙位15牙齒拔牙(│710元││││││15牙齒尚在、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12.10│無診療│全口牙結石清除│810元││││││(未曾去洗牙)││││├──────┼───────┼────────┼─────┤│││95.12.11│無診療│牙位16牙齒拔牙(│710元││││││16牙齒尚在、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12.12│無診療│牙位26牙齒拔牙(│710元││││││26牙齒金屬牙冠、│││││││未去拔牙--虛報拔│││││││牙)││├──┼───┼──────┼───────┼────────┼─────┤│7│林美花│95.10.11│無診療│牙位18牙齒拔牙(│500元││││││18牙齒尚在、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10.12│無診療│全口牙結石清除│600元││││││(未曾去洗牙)││││├──────┼───────┼────────┼─────┤│││95.10.13│無診療│牙位36牙齒拔牙(│500元││││││36牙齒缺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8│郭玉珍│93.3.22│無診療│牙位46牙齒拔牙(│500元││││││46牙齒缺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3.7.19│無診療│牙位24牙齒拔牙(│500元││││││24瓷製假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4.3.12│無診療│牙位37牙齒拔牙(│500元││││││37牙齒缺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4.11.3│無診療│牙位17牙齒拔牙(│500元││││││17牙齒缺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3.24│無診療│牙位16牙齒拔牙(│500元││││││16牙齒缺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5.2│無診療│牙位45牙齒拔牙(│500元││││││45牙齒尚在、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9.28│無診療│牙位25牙齒拔牙(│500元││││││25牙齒假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9.29│無診療│牙位12牙齒拔牙(│500元││││││12牙齒假牙、未│││││││拔牙--虛報拔牙│││││││)││││├──────┼───────┼────────┼─────┤│││95.10.3│無診療│牙位23牙齒拔牙(│500元││││││23牙齒假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10.6│無診療│牙位22牙齒拔牙(│500元││││││22牙齒假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10.13│無診療│牙位21牙齒拔牙(│500元││││││21牙齒假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10.17│無診療│牙位14牙齒拔牙(│500元││││││14牙齒尚在、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5.12.18│無診療│牙位13牙齒拔牙(│500元││││││13牙齒假牙、未去│││││││拔牙--虛報拔牙)││├──┼───┼──────┼───────┼────────┼─────┤│9│劉淑華│94.1.28│無診療│牙位16牙齒拔牙│500元││││││(16牙齒殘根、未│││││││拔牙--虛報拔牙│││││││)││││├──────┼───────┼────────┼─────┤│││95.10.19│無診療│牙位38牙齒拔牙│500元││││││(38牙齒尚在、未│││││││拔牙--虛報拔牙│││││││)││├──┴───┴──────┴───────┴────────┴─────┤│虛報詐取健保費金額總計:30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