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暫緩催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暫緩催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其中房屋貸款本金為九十一萬二千零六十七元,信用卡部分為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