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3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32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62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驗後淨重零點壹伍零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一、第8行及第10行「MDMA11顆」,應更正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白色錠劑粉末」;證據欄一、應刪除「被告於偵訊中之供述」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犯罪情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明知國家查禁毒品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持有數量非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錠劑粉末,經送驗結果,確呈MDMA陽性反應(驗前淨重0.169公克,驗後淨重0.150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足參,屬查獲之毒品,且該包裝袋與其內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將之同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28629號被告甲○○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2之1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1月3日以97年度訴字第50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8年4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MDMA業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98年8月4日23時許,在高雄市○○○路US酒吧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男子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代價,購入MDMA11顆而持有之。嗣於98年8月6日13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其位於高雄市○○區○○街○號7樓之租屋處進行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11顆(驗餘淨重
0.15公克)而查獲。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偵防查緝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坦承於前揭時、地購入MD│││中時之供述。│MA並持有之事實。│├──┼───────────┼───────────┤│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被告於98年8月6日為警搜│││防總局偵防查緝隊扣押物│索所查扣之毒品經送驗結│││品目錄表1份、高雄市立│果,確呈MDMA及愷他命陽│││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性反應之事實。│││驗鑑定書2份、證物照片││││6張。││├──┼───────────┼───────────┤│3│第二級毒品MDMA11顆。│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0.15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檢察官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