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更正為「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部分補充「現場照片19張、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私人住處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查被告甲○○提供其位於高雄縣○○鎮○○路○段○○○巷○○號居處作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依前開說明,該住處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而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民國98年6月間某日起至99年2月4日14時55分許為警查獲止,經營六合彩簽賭站,聚集不特定之人與之簽賭下注,並藉此抽頭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應屬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認僅成立包括一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成立接續犯,容有誤會。再被告所犯上開3罪,係基於一犯罪之決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而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簽單,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207號判決參照),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當期簽單│21張│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沒收│││││。│├──┼────────┼───┼──────────┤│2│歷屆簽單│169張│同上。│├──┼────────┼───┼──────────┤│3│歷屆簽單總表│61張│同上。│├──┼────────┼───┼──────────┤│4│傳真機│1台│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供賭客傳真簽單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5│電話機│1台│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接受賭客簽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6│計算機│2台│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7│賭客簽注帳冊│9張│同上。││││││├──┼────────┼───┼──────────┤│8│台號倍數表│1張│同上。│├──┼────────┼───┼──────────┤│9│香港六合彩開獎日│1張│同上。│││期表│││├──┼────────┼───┼──────────┤│10│六合彩手冊│1本│同上。│├──┼────────┼───┼──────────┤│11│賭資(新臺幣)│6907元│同上(用來找零之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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