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347號原告 李文川 被告 邱子濬 上列被告邱子濬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44號),經原告李文川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