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10號原告 陳秋虹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4元應予以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2,105,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889元,原告共計繳納第22,483元(計算式:10,130元+12,353元=22,483元),溢繳594元(計算式:22,483元-21,889元=594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