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310號原告 胡秋龍 被告 黃俊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逸如
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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