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九0號
上訴人丙○○○
乙0000000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還返租賃物事件(民國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九十號)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玖萬零陸拾伍元,折合銀元捌佰零陸萬叁仟叁佰伍拾伍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零玖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拾陸萬貳仟捌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得以郵滙並連同本裁定一併郵寄)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志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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