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四千六百六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一萬四千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三千九百五十六元。此項裁定因原告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及台北市信義區公所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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