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三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真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素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