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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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
上訴人原告遠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八十八年訴字第三八三號),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壹佰陸拾肆元,折合銀元玖拾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得以郵滙並連同本裁定一併郵寄),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志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