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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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再易字第十二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文瑞 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李端季~B法官李水源~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玲英